劉揆視察左訓 談名義說不清
2008北京奧運即將登場,行政院長劉兆玄南下高雄左訓,幫中華健兒加油打氣,不過外界關注,台灣參加奧運,對岸會不會以「中國台北」企圖矮化台灣,劉兆玄說,已有專案處理名義問題,但詳細細節,卻說不出所以然!
行政院長劉兆玄在國民黨立委陪同下,到高雄左訓幫中華健兒打氣,院長作勢要把國民黨立委摔過去,在場邊玩心大起,之後就和選手們拍照,立刻旋風式趕往下個場地,視察6個運動項目,每個點停留不超過5分鐘,一大群人被趕著一直走一直走,被笑說好像在競走。
不過,外界也擔心,對岸會不會用「中國台北」,企圖矮化台灣參加奧運?院長說,已有專案處理名義問題,但細節為何,卻說不出所以然。(民視新聞王靖淳、謝耀德、陳凱茂高雄市報導)
台灣代表隊將啟程 管碧玲籲劉揆應說明對策
台灣代表隊將啟程管碧玲籲劉揆應說明對策讓選手與國人安心
北京奧運在即,行政院長劉兆玄明(7/23)將於左營,接見即將起程前往中國參賽的奧運台灣代表隊,對於中國中央早已制訂縝密細膩的矮化台灣名稱手段,且必然在奧運過程大肆向中國國內與國際宣傳,立委管碧玲呼籲劉兆玄在接見選手時,應公開對國人說明中台間就此的協商內容,以及台灣政府的因應對策,讓選手能安心參賽而不受政治干擾影響成績,也避免中國在全球媒體前的對台統戰得逞,讓台灣人民再次失去對馬英九政府的信心。
管碧玲表示,中國早在2002年就已經針對各種狀況下的台灣名稱問題,擬定含括四大範疇、25種層次之《關於正確使用涉台宣傳用語的意見》規範,並由中共中央宣傳部、中共中央臺灣工作辦公室、中共中央對外宣傳辦公室聯合簽發,強烈約束全中國從中央到地方、從政府到民間企業、從國內到國際,可說是撲天蓋地的矮化台灣名稱辦法。
管碧玲指出,該《關於正確使用涉台宣傳用語的意見》規定第三條第2款如下:「對不屬於只有主權國家才能參加的國際組織和民間性的國際經貿、文化、體育組織中的臺灣團組機構,不能以『臺灣』或『臺北』稱之,而應稱其為『中國臺北』、『中國臺灣』。在我們舉辦的國際體育比賽場合中,臺灣團隊可以使用中文名稱『中華臺北』,但在我新聞報導中仍應稱其為『中國臺北』。臺灣地區在WTO中的名稱為『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單獨關稅區』(簡稱中國臺北)宣傳報導中可簡稱『中國臺北』」。管碧玲認為,日前多次北京奧運宣傳中各種矮化台灣手段,就是依據前述命令執行,而由此狀況研判,只要使用中文,北京奧運的所有國內與國際宣傳一定稱台灣為「中國台北」。對此,管碧玲質疑馬英九與劉兆玄是否已經做好因應的準備?
管碧玲表示,她早在4月14日質詢體委會時,就要求體委會必須沙盤推演北京奧運及2009世運、聽障奧運等,台灣參與或舉辦國際體育賽事時的名稱及遭矮化問題,並要求體委會提出報告,但迄今未見體委會有所回應。管碧玲指出,2001年教育部長曾志朗赴中國參加世界大學運動會時,中國拒絕曾志朗的貴賓卡而要求其以台胞證入境的殷鑑不遠,今年包括政務委員曾志朗在內,體委會主委戴遐齡、教育部長鄭瑞城都將代表台灣官方帶隊參加北京奧運,這些台灣官員將以何種身份及規格出席?劉兆玄必須說明。
管碧玲表示,所有台灣民眾都期待奧運國家代表隊能發揮最佳戰力、贏得最佳成績,但都不希望看到中國矮化台灣的政治干擾與文宣統戰影響了選手的表現,因此劉兆玄在面對台灣代表隊時,有義務讓選手對於政府化解此一國際體育上的困難具備充分信心,並說明台灣是否已完成與中國就此議題的協商?面對各種狀況的處置方式與因應之道是否已備妥?參賽選手與官方代表在北京現場的作為能否獲得政府充分的授權?欣賞賽事及為台灣代表隊加油的民間團體與個人,是否亦能獲得台灣政府的充分保護?管碧玲呼籲劉揆明天必須公開說明相關協商細節與沙盤推演。
附件:
《關於正確使用涉台宣傳用語的意見》全文:http://bbs.cqzg.cn/thread-613839-1-1.html
中共中央宣傳部、中共中央臺灣工作辦公室、中共中央對外宣傳辦公室聯合下發的《關於正確使用涉台宣傳用語的意見》
如何正確使用涉台宣傳用語(2002年11月修訂)
(一)
(1)、對1949年10月1日之後的臺灣地區政權,應稱之為“臺灣當局”或“臺灣有關方面”、“臺灣方面”,不使用“中華民國”,也一律不使用“中華民國”紀年。
(2)、不使用“臺灣政府”一詞。不直接使用臺灣當局以所謂“國家”、“中央”、“全國”名義設立的官方機構名稱,即台所謂“一府”(“總統府”)、“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其下屬機構,如“內政部”、“行政院新聞局”等,可用臺灣“有關當局”、臺灣當局“主管部門”、“主管機關”代替。如對“臺灣行政院”可稱其為“臺灣行政主管部門”或“臺灣行政當局”,對“臺灣各部”可稱其為“臺灣某某主管部門”,如“行政院新聞局”可稱其為“臺灣新聞主管部門”。特殊情況報導中不得不直接稱呼上述機構時,必須加引號,我廣播電視媒體口播時則需加“所謂”一詞。
(3)、不直接使用臺灣當局以所謂“國家”、“中央”、“全國”名義設立的官方機構中官員的職務名稱,可稱其為“臺灣知名人士”、“臺灣政界人士”或“XX先生(女士)”。臺灣市級及市級以下(包括臺北市、高雄市)的機構名稱及人員職務,如市長、縣長、議長、議員、鄉長、鎮長,縣民政局、市教育局等,在相關新聞報導中,原則上可以直接稱呼。
(4)、對臺灣當局及其所屬機構的法規性檔與各式官方文書等,應加引號或變通處理。對臺灣當局或其所屬機構的所謂“白皮書”,可用“小冊子”、“檔”一類的用語稱之。
(5)、具有“台獨”性質的組織和政治術語應加引號,如“台獨”、“臺灣獨立”、“臺灣地位未定”、“臺灣住民自決”、“臺灣主權獨立”等。宣傳報導中涉及“台獨”政黨“臺灣團結聯盟”時,不得簡稱為“台聯”,可簡稱“台聯黨”。
(二)
(1)、對國民黨、民進黨、親民黨等黨派機構、人員的職務,一般不加引號,但對民進黨內相關機構、派系和次級團體組織(“中國事務部”、“正義連線”、“福利國連線”)等,均應加引號。
(2)、對臺灣民間團體,一般不加引號,但對以民間名義出現而實有官方背景的團體,如“中華旅行社”、境外設置的所謂“經濟文化代表處(辦事處)”等應加引號;對具有反共性質的機構、組織(如“反共愛國同盟”、“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大同盟”)以及冠有“中華民國”字樣的名稱須回避,或採取變通的方式。對島內帶有“中國”、“中華”字樣的民間團體及企事業單位,在報導中可視情加引號直接稱呼,如臺灣“中國鋼鐵公司”、“中華電信”等。
(3)、對以民間身份來訪的台官方人士,一律稱其民間身份。對來訪的台“立法委員”,可稱“臺灣知名人士”或“XX先生(女士)”,不得稱“XX委員”。
(4)、對臺灣的某些與我們名稱相同的大學和文化事業機構,如“清華大學”、“故宮博物院”等,應加引號並在前面加上臺灣、臺北,如臺灣“清華大學”、臺北“故宮博物院”。
(5)、對臺灣冠有“國立”字樣的學校和機構,報導時均須去掉“國立”二字。如“國立臺灣大學”,報導時應稱“臺灣大學”;“XX國小”、“XX國中”,應稱“XX小學”、“XX中學”。對臺北“國父紀念館”不直接稱謂,可稱臺北中山紀念館。
(6)、不得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稱為“大陸法律”。對臺灣地區施行的“法律”稱之為“臺灣地區的有關規定”。如果在新聞報導中必須引用臺灣當局頒佈的“法律”時,應加“所謂”兩字和引號。報導法律問題時如涉及兩岸,不得使用“兩岸法律”等具有對等含義的詞語,可就涉及的有關內容和問題進行具體表述,如“海峽兩岸律師事務”、“兩岸婚姻、繼承問題”、“兩岸投資保護問題”等。
(7)、有關兩岸關係的事務是中國內部的事務,在處理涉台法律事務及有關報導中,一律不使用國際法上的專門用語。如“護照”、“文書認證”、“司法協助”、“引渡”、“偷渡”等,可採用“旅行證件”、“兩岸公證書使用”、“兩岸司法(行政)方面的聯繫與協作”、“遺返”、“私渡”等用語。涉及臺灣海峽海域的報導不得出現“海峽中線”一詞。
(三)
(1)、在國際活動中介紹我國情況時應稱中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能稱“大陸”。報導國際活動時,不能把臺灣和其他國家並列,而應稱為“中國臺灣”;與港澳並列時稱為“港澳臺地區”或“台港澳地區”。
(2)、對不屬於只有主權國家才能參加的國際組織和民間性的國際經貿、文化、體育組織中的臺灣團組機構,不能以“臺灣”或“臺北”稱之,而應稱其為“中國臺北”、“中國臺灣”。在我們舉辦的國際體育比賽場合中,臺灣團隊可以使用中文名稱“中華臺北”,但在我新聞報導中仍應稱其為“中國臺北”。臺灣地區在WTO中的名稱為“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單獨關稅區”(簡稱中國臺北)宣傳報導中可簡稱“中國臺北”。
(3)、對海峽兩岸共同舉辦的各項交流活動,應稱“海峽兩岸XXX活動”。對海峽兩岸和港澳共同舉辦的交流活動,不得出現“中、港、台”之類的稱謂,應稱“海峽兩岸暨香港”,“海峽兩岸暨澳門”或“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等;對港、澳、台人士稱“兩岸三(四)地”等,我宣傳報導中可不持異議。
(4)、報導台商在祖國大陸的投資企業和刊登這些企業的廣告、啟事時,不得稱“中外合資”、“中台合資”,可稱“滬台合資”、“桂台合資”等。對來投資的台商相對於我有關地方時可稱“台方”,不能稱“外方”;對我有關省、市,不能稱“中方”,可稱“閩方”、“滬方”等。
(5)、對某地與臺灣舉辦活動的報導,可用“某地與臺灣”(如福建與臺灣)或“某地等三省市與臺灣”(如上海等三省市與臺灣)的提法。
(6)、不涉及臺灣的宣傳報導,不得自稱中國為“大陸”,如不得使用“大陸的改革開放”、“大陸十大金曲排行榜”之類的提法,而應該使用“我國(或中國)的改革開放”、“我國(或中國)十大金曲排行榜”等提法。
(7)、不得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稱為“大陸政府”,也不得在中央政府所屬機構前冠以“大陸”,如“大陸國家文物局”;不要把全國統計數字稱為“大陸統計數字”。在報導全國重要統計數字時,如未包括臺灣統計數字,應在全國統計數字後加括弧注明未包括臺灣省。
(8)、在宣傳報導中要儘量避免用“大陸”,如確無法回避,可酌情使用“祖國大陸”的提法。
(四)
(1)、對台宣傳報導,一般不用“解放前”或“解放後”,可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後)”、“新中國成立前(後)”、或“一九四九年前(後)”。
(2)、臺胞經日本、美國等國家往返大陸和臺灣,不能稱“經第三國回祖國大陸”或“經第三國回臺灣”,應稱“經其他國家”或“經XX國家回祖國大陸(或臺灣)”。
(3)、我宣傳報導中不得將臺灣民眾日常使用的漢語方言閩南話稱為“台語”,各類出版物、各類場所不利使用或出現“台語”(如“台語歌星”、“台語金曲”)字樣,應稱“閩南語歌星”、“閩南語金曲”。
(4)、對臺灣少數民族不稱“原住民”,在報導兩岸少數民族交流時,可統稱為臺灣少數民族或稱具體的名稱(如“阿美人”)。在國家正式檔中仍稱為“高山族”。
(5)、對臺灣方面所謂“小三通”一詞,我報導中可稱“福建沿海與金門、馬祖地區直接往來”,不用“小三通”提法。也不用“大三通”的提法。
(資料來源:立法院全球資訊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