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主席蔡英文也主動到場「自首」。她說,如果以起訴李明璁的方式起訴她,她也可以接受,因為五一七、五一八集會,「我是最大攤的」。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等民間團體,以及超過五十位律師組成的義務律師團昨天共同舉行記者,呼籲檢察官撤回對李明璁和林佳範的起訴,並停止以集遊法起訴集會遊行民眾。與會者並一一唱名,高喊「我要自首」,反諷集遊法的荒謬。
民間司改會董事長、律師黃瑞明說,現在檢察官起訴充滿輕率性,六成被起訴者到最後都被判無罪,民間司改會痛心,檢察官已經成為迫害人權的工具。
守護民主平台執行委員賴中強宣讀對集遊法六大主張:反對「設置禁置區」、「假報備、真許可的路權制」、「強制報備制」、「警察球員兼裁判」、「連坐法式的命令解散權」與「警察取代法官」。
由於蔡英文的姊夫、台大經濟系教授劉錦添也在「自首」行列,蔡英文昨天也到場聲援。她質疑,李明璁被起訴時,立法院正在協商集遊法,檢調以起訴做為協商的壓力,怎能做為政治協商的工具?
(本文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短 評-李明璁被起訴
2009-07-14
中國時報【本報訊】
今年二月下旬,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被控違反集遊法的紅衫軍,包括總指揮施明德在內的十六人,全部無罪。施明德當時含淚說,希望這次判決能成為一個判例,讓弱勢的群眾運動不再受到集遊法的懲罰。
半年不到,又有一樁違反集遊法遭到起訴的案例,這一回被起訴的是台大助理教授李明璁等人。諷刺的是,去年十一月,他們在網路上號召學生到行政院前抗議,就是「為集遊法送終」;結果,這半年來,集遊法幾經討論,還有勞馬英九總統在總統府邀集學者專家座談,依舊未能完成修法。三年前的紅衫軍號召五十萬人圍城,李明璁等拿筆桿的呢?連號召五百人的能力都有限,行政院前常態性維持四、五十人坐著算不錯的了,這個規模,差不多應該屬於法未修但已獲朝野協商不需報備的「小型集會」。
檢方卻還是要起訴,難怪學界紛紛表態「自首」,檢察官要辦人,就讓他辦個痛快吧!
台灣從戒嚴到解嚴,從解嚴到現在,就從沒有一個合理開放、符合人權保障的集會遊行法。有一點學術良心的學者,幾乎個個都對這部從藍執政到綠執政,從綠執政回到藍執政,卻始終修不動的「惡法」不滿。
五十萬紅衫軍無罪,沒能形成判例,倒給了自首學者一個創造歷史的機會:看看這部惡法到底終結在誰手裡。
(本文轉載自:中時電子報)
百人自首終結集遊惡法記者會【會後新聞稿】
百人自首 終結集遊惡法 聲援被起訴的李明璁、林佳範教授 記者會
今日記者會適逢「713澎湖事件」60週年,由於「713澎湖事件」與李明璁、林佳範教授同樣是教育工作者遭執政當局迫害,主持人台大法律學院顏厥安教授於記者會正式開始前,先率領與會人士為「713澎湖事件」起立默哀1分鐘。
顏厥安教授並表示:基於執政黨在1年多來,屢次從事侵害人權的行為,他已經在約1個月前正式辭去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一職。
接著,清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李丁讚教授及台灣大學政治學系黃長玲教授分別說明「我為什麼要參與自首」的看法。李丁讚教授表示:李、林兩位教授遭到起訴,凸顯了長期以來檢察系統政治不中立的問題;執政者起訴李林是為了讓學界產生恐懼,不再說話;但是為了追求真理,學者們不會感到任何畏懼,我們願意以集體自首的方式對李、林兩位教授相挺,讓執政者知道我們不畏懼。黃長玲教授則表示:我們願意以自首的方式,對李、林兩位教授表示支持,不單是聲援兩位教授,也是為了捍衛我們自己的言論及講學自由。
截至七月十日,共有九十二位學者與三十位社運工作者參與自首行動,其中多位社運工作者兼有學者身份。在參與自首的學界及社運界人士逐一唱名,表示願意以自首方式聲援李、林兩位教授之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黃瑞明董事長,以律師團召集人的身分,表達律師團的基本立場。黃律師表示:律師界在知道有此項集體自首行動後,即主動踴躍地加入義務辯護律師團,至今已有超過50位律師加入團,且律師團成員仍持續增加中。黃律師並表示,律師們會堅定地擔任自首成員們的後盾,為終結集遊惡法貢獻心力。
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劉靜怡教授接著對於目前國民黨版本集會遊行法提出批判。劉教授指出:民間團體要的是「集會遊行保障法」,但是國民黨版集遊法修正草案至少有六大荒謬之處:包括將行政院周邊列為禁制區範圍;對於集會遊行採取強制報備制;集會報備必須先取得管理機關同意,形同變相的許可制;警察擁有命令解散權,形同「球員兼裁判」;未使用暴力的人,卻也必須被命令解散強制驅離處罰;以及警察擁有比舊法時代的法官更大的裁罰權限等。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執行委員賴中強律師則代表自首成員提出呼籲與行動方案。呼籲檢察官依「兩項人權公約施行法」撤回對李明璁、林佳範教授兩位教授的起訴,並呼籲全國檢官依刑事訴訟法253條規定,停止用集會遊行法起訴民眾。賴律師並指出,如果檢察官不撤回對李明璁、林佳範教授兩位教授的起訴,自首成員將在法院開審理庭時,向承審法官自首;如果再有檢察官對參與野草莓學運的學生、教師或民眾起訴,自首成員也將向起訴的檢察官自首。最後,呼籲執政黨與立法院儘速通過集遊法修正草案,建立「集會遊行保障法」,而非強行通過「六大荒謬」的國民黨版。
台大法律學院林鈺雄教授除了批判檢察系統的警察化,以及檢察官的政治中立性以外,並指出:警察在集會遊行保障法制底下,應該扮演類似媽祖繞境活動、民間酬神活動、或電子花車鋼管秀等活動時,所提供的基本交通秩序維持者的角色,而不是把參與集會遊行者推定為有罪,干擾其言論表達活動的進行。
活動最後,長期關注人權,並參與多項原住民及環保運動的歌手巴奈獻唱「看到你的臉」。巴奈並指出:小孩常問我「國家」是誰?人民常常感受到政府錯誤施政之苦,真正應該自首的其實是「國家」。巴奈的歌聲鼓舞自首成員的士氣,為今日記者會劃下句點。
荒謬的國民黨版集遊法草案(劉靜怡、賴中強、黃國昌)
2009年07月14日蘋果日報

國民黨提出的《集遊法》草案有諸多限制,引發爭議。圖為民眾反對《集遊法》修法。資料照片
立法院上會期結束前,國民黨團在6月3日提出《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的最新版本,於6月4日公開,號稱參考民間及在野黨批評意見後的修正;但整部草案仍處處充滿保守、箝制人民自由的設計,為警察濫權留下空間,與民間要求的「集會遊行保障法」相距甚遠。本文僅就該版本所涉及的六大荒謬逐一說明:
第一:我們為什麼不能到行政院抗議?
行政院是最高行政機關,各部會重大政策、法案、預算都要送到行政院拍板定案,人民對政策不滿,不向行政院抗議要向誰抗議?國民黨版第6條規定,行政院周圍300公尺內得劃設禁制區,禁止集會遊行,讓行政院高官聽不到人民抗議聲,這是第一荒謬。
媽祖出巡免事先報備
第二:假報備,真許可。
國民黨口口聲聲要將集遊改成報備制,但國民黨版第9條又規定「報備」時,應提出集會處所管理人的同意書。單就在「私人場所╱非開放空間」辦活動要經所有人同意而言,我們可以理解;但為何人民在「自由廣場」、「凱達格蘭大道」集會,也要申請「路權」,要先經政府機關同意?這不就是回到「許可制」了?這樣算是「把街頭還給人民」嗎?這是第二荒謬。
第三:社運團體的抗議活動,會比媽祖遶境影響層面更大嗎?
台灣每年的媽祖出巡,動輒數萬人、數十萬人,8天7夜,途經各縣市主要幹道。我們從未聽過台灣社會因「媽祖出巡」未事先報備而陷入不安,「白沙屯媽祖」出巡路線還是隨時「擲筊」請示媽祖決定。國民黨版第4條規定「宗教活動」不必報備,而政治性及社會性集會遊行卻須「強制報備」,這是第三荒謬。
第四:警察命令解散,球員兼裁判。
警察要在集遊現場維持秩序,工作辛苦,勤務時間長,難免產生與民眾對立的情緒。國民黨版第24條卻要警察自己認定集遊有無「違反交通管制情節重大」或「違害國家安全」而須「命令解散」,進一步以武力「強制執行」,這是行政官兼司法官兼執行官的「三位一體」,賦予警察比「包青天」還大的權力,這是第四荒謬。
第五:我沒使用暴力,為何要承受命令解散強制驅離的「連坐」處罰?
集遊應和平進行,若有人使用暴力,警方應協助糾察隊使其離開,而非命令解散。國民黨版第24條卻賦予警察「包山包海」的命令解散權,並規定「前項命令解散,該管地方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且未限制警察對和平集會的群眾,不得動武。因此,一旦警察舉牌三次命令解散,持盾牌警棍的警察就可開始對所有的集遊參與者「用警棍強制排除、驅離」。對和平集會的民眾使用武力強制驅離,是古代「連坐法」的概念,嚴重違反比例原則、漠視人權價值。大法官在釋字第445號解釋已指出「如僅一二參與者有此情形,是否即得不許可其他參與人舉辦集會、遊行」認定相關規定違憲,在21世紀的今天,國民黨團還強推這種古代「連坐法」,是第五荒謬。
第六:警察處罰的權力竟比法官還大。
國民黨版雖取消刑罰規定,但改成行政罰後,使警察分局擁有直接裁罰20萬元的權力。比現行法更為草率。以前違反《集會遊行法》第29條還須經檢察官起訴,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審判後才能確定處罰。實務上法院對違反《集會遊行法》第29條的案件,即使是有罪判決,一般處數十天拘役,最長是6個月有期徒刑,且可易科罰金。
分局長權力比法官大
以1天新台幣1000元計,即使遭判6個月(183天)之刑罰,罰金為18萬3000元,這樣的罰金須檢察官起訴,法院公開審理判決確定,才能處罰。在國民黨團版本下,將來一個分局長就可以決定開罰20萬元,這個權力,比法官還大,這是第六荒謬。
奉勸國民黨改弦易轍,真心誠意的落實我國《憲法》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集會遊行基本人權,否則,遲早會被人民「看破手腳」。
劉靜怡為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
賴中強為守護民主平台執行委員
黃國昌為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