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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美國籍領逾億元薪資 李慶安案高院竟判無罪

轉寄 | 列印 | 放大 | 正常 | 2011-08-24 | 回列表 | 為馬英九脫罪鋪路(陸念慈)酒類公會理事長的不平之鳴 政府應立即議處馬英九 (謝豐享)

瞞美國籍領億元 李慶安竟無罪

近6成民眾:判決不合理

2011年 08月24日

【綜合報導】前立委李慶安因隱瞞具有美國國籍,以雙重國籍身分連任一屆台北市議員、三屆立委,被檢方指控詐領一億餘元薪資,一審依四個詐欺罪判刑兩年,昨二審卻逆轉改判無罪,高院認為,李慶安沒有誠實告知國籍的義務,其歷任民代職務從未被撤銷或解除,因此屬合法任職,所領薪資不算詐欺。本案還可上訴。

李慶安昨發表聲明:「法院已還我清白,企盼將來有機會再為國家社會效力。」藍委謝國樑等認為判決合理,田秋堇等綠委直呼離譜。台大批踢踢網頁則批評聲浪不斷,痛批:「比白玫瑰案還扯!」另有網友在臉書發起「李慶安還錢還錢粉絲團(http://www.facebook.com/#!/Cheater.Lee)」,上千人按讚,網友還嘲諷:「判決很公平公正公開,是國民黨開的法院。」《蘋果》民調顯示,有五成九受訪民眾認為判決不合理,僅二成八認同判決。

一審曾依詐欺判刑

李慶安早年隨丈夫遷居美國,一九九一年取得美國籍後返台,一九九四年起她先後當選第七屆台北市市議員、第四到七屆立委,二○○八年被《壹週刊》踢爆有雙重國籍。台北地院根據李慶安在美報稅紀錄、領取美國公民的刺激經濟方案美金支票(約台幣兩萬元)等事證,認定她從未放棄美國籍,自始就不具公務員資格,以四個詐欺罪判刑兩年。但其中第七屆立委部分,因事件爆發後,李慶安隨即辭職,檢方未起訴此部分,也不在此次審判範圍。

高院指仍可以上訴

之後台北市議會向李慶安訴訟追討第七屆市議員薪資兩千多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卻認為,依法定程序,李慶安光是事後被中選會撤銷當選公告是不夠的,須由相關主管機關宣布解除職務,因此她的民代職權仍屬有效,薪資報酬也不用還。她據此向高院主張無罪。


高院昨判決認為,李慶安當民代時曾宣誓恪遵憲法,效忠國家,「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制裁」,但依照她任職期間尚未修正的《國籍法》、《選罷法》等規定,她沒有告知雙重國籍的義務,反而是相關主管機關沒盡確實詢問、查證民代國籍的職責。既然她屬依法宣誓就職,至今都沒有被行政院或立法院解除公職,依法受領的薪資不是詐欺所得,判她無罪。


另外,因李慶安所涉詐欺案屬二審定讞案件,但合議庭認為只要檢方改認定她有公務員身分,就可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詐欺罪上訴。可是高檢署昨認為,二審合議庭並未變更起訴法條為貪污罪名,依法已不得上訴,全案定讞。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則認為,「檢方第一時間就說無法上訴,很不尋常。」

「無罪不代表無辜」

由於二審認為相關主管機關沒盡到審查李慶安國籍的義務。中選會主委張博雅表示,《選罷法》修正後,應由立法院負責查明,中選會僅被動接受檢舉。台北市議會法則表示尊重判決。至於李慶安聲明透露想重回政壇,一資深法官昨指:「無罪不代表無辜,這份判決不代表她是清白的。」但昨也有網友認為:「李慶安當立委也做了不少事,至少比很多不做事,只會拿利益的立委好多了!」

李慶安小檔案

年齡:52歲
婚姻:已婚,育有1子1女
學歷:政大新聞系畢業、美國馬里蘭大學傳播碩士
經歷:華視新聞主播、台北市議員、立法委員
家庭:父親李煥為國民黨黨國大老;大哥李慶中曾任環保署副署長,因查出參加甲等特考舞弊請辭;二哥李慶華為現任立委;姊姊李慶珠曾任僑委會處長,被查出參加甲等特考的論文抄襲,註銷公務員資格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本文轉載自:蘋果日報

李慶安雙國籍詐欺案 二審改判無罪

〔記者楊國文、林慶川、顏若瑾/台北報導〕前國民黨立委李慶安擁有雙重國籍被控詐領逾億元案,台北地院一審判決兩年有期徒刑,高等法院審理後大逆轉,昨天改判認定,李慶安取得公職身分雖違法,但擔任市議員和立委期間未經過撤銷或解除職務,取得逾億元並非詐欺取得,並且認定審理時檢方主張李慶安涉貪污罪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不構成,昨天均判決宣告無罪。合議庭表示,本案檢方可上訴三審。

這項判決結果引發議論,有法官以諷刺口吻稱「李A錢有理,判得好!」有人認為李「司法無罪、政治道德有罪」,也有法界人士認為,法官依法論法,且可上訴三審,應尊重高院判決。

李慶安於九十七年三月被民進黨立委告發具美國籍,擔任一屆台北市議員及三屆立委期間隱瞞雙重國籍,詐領民代的歲費與公費(薪資)等費用共一億零兩百七十七萬餘元,台北地院依四項詐欺罪將她判刑兩年。

李慶安上訴高等法院,北檢也就一審判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無罪部份,提出上訴。高等法院由合議庭審判長李英勇、受命法官崔玲琦、陪席法官白光華審理此案。

合議庭:公職薪資 非詐欺取得

合議庭認定,李慶安具雙重國籍,因參選公職而當選,並經中選會公告當選,其取得公職身分雖違法,但並非自始當然無效,李並未經過主管機關行政院依國籍法第廿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撤銷或解除市議員職務,也未由立法院撤銷或解除立委職務,其任內取得的薪資並非詐欺取得。

合議庭認為中選會、北市議會和立法院,未對李慶安有無外國籍一事,盡查明的審查義務,指責意味濃厚;也認定李無主動告知有外國國籍身分的義務,因此認定李未涉詐欺取財或利用職務詐取財物,這兩部分因屬同一個犯罪事實,因此判詐欺取財無罪。詐欺取財部分雖不得上訴,不過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是三審定讞案件,檢方可上訴三審。

合議庭舉例指出,立院第六屆立委劉寬平在立委人事資料的有無其他國籍欄上,填寫「美(籍)」,但立院仍然支給他歲費、公費等費用,可見李慶安擔任市議員和立委時填載不實的國籍資料,與詐欺取財無關,也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構成要件不符。

在追討領取民代費用方面,台北市議會訴請李慶安返還兩千兩百七十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市議會敗訴,此案已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立院先前曾表示,李若被判決有罪就展開追討。

李慶安昨未出庭聆判,她透過律師發表聲明,表示對於高院判她無罪的結果深感欣慰,希望將來有機會再為國家社會效力。

李慶安被控詐領薪資,二審改判無罪,因檢方當初起訴的是「不得上訴三審」的普通詐欺罪,外界原認為全案已定讞,不過高院合議庭以公訴檢察官主張另調查李是否涉及貪污罪為由,做出不構成此重罪的「論述」,也因此使本案意外演變成可上訴三審。有法界人士指出,雖高院判決書上載明可上訴,但依檢方當初僅起訴普通詐欺罪來看,幾乎不可能會上訴,本案依此定讞的可能性很高。

本文轉載自:自由時報

高院:無主動誠實告知義務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立委李慶安被控隱瞞雙重國籍身分詐領逾億公帑,高等法院推翻北院見解,認定李慶安就職時宣誓效忠義務,否則願受最嚴厲制裁等誓詞,屬自律規範,具濃厚的道德要求,並無主動誠實告知具美國國籍的義務,因此認定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犯行。

高等法院認為,市議員、立委宣誓就職的誓詞,是其就職時對行使職權表達願遵循的自律規範,具濃厚道德要求,不能因該「效忠義務」要求,就認定公務員對於擁有外國籍身分,有主動告知的義務。

合議庭表示,有外國國籍的公務員,依國籍法第廿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仍可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擔任我國公職,另遍查國籍法第廿條第一項、第四項及現行相關規定,均無「欲擔任公職者應主動告知是否有雙重國籍」的規定,加上中選會、北市議會和立法院在她任職民代期間,均未主動查明她是否有外國籍,其民代身分亦未經撤銷或解除職務,因此認定即使李慶安未曾主動告知她有美國籍,也以市議員、立委身分領取相關費用,並不構成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犯行。

本文轉載自: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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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cthsieh馬英九五二O的演說主題竟然是「幸福台灣,民主中華」,是幽默嗎?,看看拖病工作累死、失業攜子自殺、抗議遭粗暴驅離、媒體歌頌政績等等現狀,格外諷刺,改成「幸福財團,民主權貴」,還比較接近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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