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杉榮-強制處分權不可濫用
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帶有濃厚的糾問主義色彩,檢察官又有很大的強制處分權,行使職權稍有不當,就會對被告人權構成很大的威脅。最近檢察官聲押蘇治芬、陳明文等民進黨執政縣長,尤其是未經傳喚即拘提蘇治芬到案,當然引發是否侵害司法人權的劇烈爭議。
台灣第一次政黨輪替之前,檢察官的公信力並不是那麼高,雖然作為偵查主體,偵辦刑案還是要看調查機關、警察機關,甚至是情治機關等輔助偵查機關的臉色。若無情治單位的支撐或協助,根本無力對抗擁有政治實力的犯罪者,且亦難以掃蕩組織性犯罪。
政黨輪替後,檢察總長改制為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並設立特偵組,提高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位階和地位。以前大家常說「法院是執政黨開的」,類似的猜忌減少了。檢察官起訴前第一家庭成員涉入的台開案和國務機要費案,可稱之為斬斷政治黑手插手司法的代表作。
然因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採「起訴法定主義」,是否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而應提起公訴,完全繫諸檢察官之判斷,檢察官就像是審判官一樣,權力非常大。再者,雖然刑事訴訟法多次修正,將檢察官的羈押權回歸法院,但檢察官仍有搜索、扣押、拘提等強制處分權,如果檢察官不能慎重行使職權,偵查階段的被告還是容易受到迫害和侵犯。
台灣當前的政治環境,藍綠、統獨的角力依舊激烈,設若檢察官心中存在偏差的政黨立場,不僅將會陷入無形的政治操縱;甚者,檢察官的自大和縱容,更易侵害人權。若需靠被告期待檢察官施惠,對司法的公正性而言,著實諷刺!
檢察官享有與法官同樣的終身職保障,何等尊崇,行使強制處分權之前,請摸摸良心,若有侵害人權之虞,應該三思。
(作者陳杉榮,資深新聞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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